首页 > > > >
江淮银行放款内规
发布时间:2018-12-17     

 

第一条:本行为调剂社会金融,促进生产建设,扶助工农商业发展,举办各种放款,均依本内规办理之。

 

第二条:本行放款范围规定如左:

 

1、凡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内举办各种小工业、手工业,缺乏创办资金或周转资金者;

 

2、农民为改进农业生产,需要较多资金,超出农贷数目以上者;

 

3、凡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内,经营正当商业,缺乏资金周转,或欲扩充经营范围者;

 

4、农民借贷所及各种合作社需要资金扶助者。

 

第三条:不合上述规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贷放款项:

 

1、凡为私人借款,用途不明者;

 

2、企图购买货物囤积居奇者;

 

3、不善经营及信誉不良者;

 

4、借款还债不作正当经营者;

 

5、军政机关无有特别需要者。

 

第四条:本华放款额度,规定于下:

 

1、一般工农商业放款,以普及为原则,每家每笔最高额不得超过抗币五千元,五千元以上之放款,非经上级核准不得贷放;

 

2、生产建设事业之放款,应按其性质范围及需要情形,决定贷款金额,但每家每笔最高额不得超过抗币壹万元,壹万元以上之贷款,非经上级行核准不得待放;

 

3、农民借贷所放贷,每次不得超过抗币壹万元;

 

4、合作社放贷,每次不得超过抗币壹千元。

 

第五条:本行放款利率及期限:

 

1、商业放款,利率月息一分,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工业放款,利率月息八厘,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3、农业放款,利率月息六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生产建设事业之放款,利率及期限临时约定之;

 

5、各种活期放款,一律按年息五厘计算。

 

第六条:本行放款手续:

 

1、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借款人,向本行借款时,先填具借款申请书,列举保证人,送请本行审核。

 

2、经本行审核许可后,由借款人填具借款契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完成保证手续。

 

3、借款人开具正式收条,向银行领取借款,到期借款还清后,换回借约及收条。

 

第七条:本行放款归还及转期: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时,应即依约偿清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否则须由保证人如数代为偿清;

 

2、借款人若因特别缘故,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人得于期前来行商洽,请求转期,经本行同意后,办理转期手续,付清利息另换借款契约,但转期只限一次,到期后不得再请转期;

 

3、各种定期放款,在未到期前,本行认为有提前收回之必要时,经通知后,借款人应立即偿清本息,不得借口尚未到期拒绝归还。

 

第八条:本行各种定期活期放款,暂以信用放款为主,均须觅具殷实保证人,方可承借;保证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本行放款均以抗币为主,到期归还,若用法币,得按当时兑换比例折合计算。

 

第十条:本行放款所订额度、期限、利率各项,得由总行斟酌市面金融情形,随时改订之。

 

第十一条:本行各种放款,贷出及收回时,均须报告上级行存查。

 

1、分行、支行暨办事处于放款成立时,均须填具放款报告书(格式附)寄直属上级分行(分行寄总行,各支行寄所属分行,办事处寄所属支行)审核。

 

2、分行、支行暨办事处,于放款转期或收回时,均须填具放款转期报告书或放款收回报告书(格式附)寄直属上级行审核。

 

第十二条:本行各分行、支行、办事处放款总额,由总行规定通知办理,或由总行授权各直属上级行斟酌实际需要规定通知办理,并呈报总行存查。

 

第十三条:本内规为本行内部经营放款之依据,不得对外,对外章程另订之。

 

第十四条:本内规由总行颁布施行,如有应行修改外,亦由总行为之。


史志通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我们|民意征集

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南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14-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苏ICP备18056518号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505号 Design by : worldid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