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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发布时间:2018-12-14     

    

    一、根据地的对外贸易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对外贸易,主要是指抗日根据地与敌占区、国统区之间的贸易往来。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对外贸易,主要是指解放区与国统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战时对外贸易的重要任务,是打开并畅通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与外地的流通渠道,出口剩余的农副产品,换取敌占区控制的物品。抗战时期,为保护抗日根据地的资源不受掠夺,采取“对内自由,对外管理”的方针,实行进出口物资“以货易货”的原则。“对内自由”,是指严格保护根据地内部的商业活动自由,调剂物资,稳定物价,扶助生产,保障供给,为商品的有效流通创造条件;“对外管理”,是指管理对敌占区的贸易,展开对敌经济斗争,争取有利于我的交换,保障根据地的物资免于遭受敌人的掠夺。“以货易货”,是指一切输出物资按照一定的实物交换比例来交换商品,且用根据地所指定的商品交换,不准带回伪币法币。它一方面能限制伪币法币的输入和物资的输出,支持货币斗争的开展;另一方面又能保证工业必需品的输入,打破敌人的封锁。解放战争前期,仍然沿袭了抗战时期“对内自由,对外管理”的方针,“对外管理”是指管理进出口货物中的统制物品;“对内自由”是指“凡在我解放区范围内部保证商业贸易的自由。城市工业品与乡村农产品如粮食、燃料、原料的交流买卖,将获得充分自由与圆滑进行。”①虽然还讲“以货易货”,但“易货”的“货”已包括了“对外有购买力之各种货币”。


    外贸管理物品:1.根据1943年12月苏中行署颁布的《苏中区战时进出口货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军需品、日用必需品、电器器材、医药用品、粮食、牲畜、农具、工业原料、五金物品、文化用具,一律奖励保护进口。凡属消费品、奢侈品、迷信物品与赌具、毒品等,一律限制与禁止进口。凡根据地内确系过剩货物,不属资敌性质者,一律奖励保证出口。凡粮食、耕牛、五金物品、工业原料等,一律禁止出口。2.根据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的《苏皖边区政府进出口及转口货物征税暂行章程 (草案)》规定:凡非本边区所必需或妨碍生产之货物及危害人民之毒品得禁止进口,凡本边区必需而产量不足需要之土产得禁止出口,但别有规定或经特别允准者例外。凡属重要军用物品及人民所必需而本边区又无代替品之货物,进口及必需奖励出口之土产得分别免征进出口税。《苏皖边区政府进出货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凡下列性质货物出口,不受管理:一、非边区出产,经过边区转口之货物;二、边区出产货物,但出口数量微少者;三、为奖励边区生产事业之发展,特许免予管理出口之货物。


    外贸管理办法:1.抗战期间规定:凡经营进出口贩卖业之商民,向县贸易分局申请,领取登记证后,贩运货物出口时,须经各行政区贸易局或县贸易分局核准,履行下列手续:甲、觅保,保证货物出口销售后购回相等出口货物进口;乙、持登记证连同保证书向当地贸易机关申请,核发出口货物许可证,向第一道税所报税后方准启运;丙、前项保证书,须俟购回进口货物其价值大于出口货,并取得贸易所进口货数价证明书后始发还,以解除保证人之责任;丁、途中发生意外遭受全部或局部损失,经申请核准始得发还保证书,其局部损失者仍应执行不损失部分之义务。①“贩运货物出口,购回等价货物进口,以填发许可证起满三个月为限。但运往邻省者,得酌予宽限。如逾期不运回货物者,以破坏贸易管理论处。”“商人不依规定手续私运货物出口,一经查获,视情轻重予以罚款、没收或依法严惩。”对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商人贩运规定之进口货入口应在第一道税所报税时,经贸易所查验货物种类、数量、总价,填发证书经就地行政机关证明,方得启运内销。”2.解放战争前期规定:“商人贩运货物出口,须领取货物出口证方准出口,其领取办法如下:一、领有乙种营业证者,得以该证作保,换取出口证;二、未领有乙种营业证者,应觅得合格之商铺作保;三、未领有乙种营业证,又无法觅保者,须照出口总值5%至10%缴纳现金保证;四、持有外汇出售证明书者,以证明书换取出口证。”“货管局于核发出口证时,得视当时市场之需要,指定商人在规定期内带回与出口货同等价值之下列各项物资:一、对外有购买力之各种货币;二、金银;三、解放区一般市场需要之货物;四、军需品。前项带回之货物,除一、二两款所规定各种货币及金银,应依照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三、四两款所规定之货物均由商人在市场自由出售。”违反规定,“于限期内未带回指定之物资,或带回物资不足额者,如系现金保证,没收其保证金之一部或全部,如系信用保证,保证人应负赔偿该货物出口应缴保证金之数额,但有特殊原因,以致逾限,经查明属实者例外。”“凡出口商人私自化整为零,或一货两用,藉故逃避管理者,一经查获,得视其情节之轻重,接其货值10%至30%处以罚金。”


    二、对粮食、棉花、食盐、生猪的统制


    粮食、棉花和食盐通称“三白”,是生活的必需品,同时也是根据地对敌斗争的重要战略物资。根据地政府禁止棉粮等物资流入敌伪地区,使得粮棉盐肉不能进城,造成城市市场混乱,日伪军恐慌。但粮食又是根据地的出口产品,不允许出口,根据地多余的粮食无销路,就会出现谷贱伤农的问题。通常,根据地政府对粮食贸易进行控制,即粮食不随便出口,而由公营公司、合作社和有组织的商人团体以及运销小组组织出口。苏中四分区颁布《粮食管制条例》,规定不准将根据地的大米、元麦、玉米、黄豆外运资敌。食盐方面,南通根据地的盐务管理机关加强食盐管理,执行销盐税票制度。盐民销盐必须向督煎员报告,由督煎员实地检查、过秤,然后开票放行,如不报告而自行销售,一经发现即当私盐论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处以一定的罚款。当时征收盐税的验票,由两淮盐务局统一印发,盐商凭此税票可在根据地内销售畅通无阻,无票者,作私盐处罚。棉花方面,在抗战期间,为减少敌方掠夺,苏中四分区号召农民将可种植粮食的棉田改种粮食。政府还适当提高纱、布价格,鼓励农民将所产棉花自纺自织。解放战争期间,为打破国民党政府掠夺棉花的阴谋,1947年11月,苏皖九专署公布《棉花出口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以35公斤棉花、l00公斤籽花、200公斤黄豆为出口管理起点。出口物资以物易物的比例分别为:棉花3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者,必须换回五成物资;50公斤以上不足75公斤者,必须换回七成物资;75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者,必须换回八成物资;l00公斤以上不足l50公斤者,必须换回九成物资;l50公斤以上者必须换回黄金1两。当时换进的战略物资主要有黄金、子弹、炸药、柴油、药品、中机布、白报纸,油墨、电池、蜡烛、搪瓷碗、火柴、毛巾等40余个品种。1948年1月,国民党政府的中纺公司等机构有计划地抢购棉花运销台湾。华中九专署指示江海公司和东南行署,大量收购棉花,为以后收复城市,支持纺织工业之用。


    在反对日伪经济掠夺的斗争中,各地地方武装和民兵采取各种游击战术,夺回被抢物资,捣毁日伪仓库。海东区队捣毁了日伪在悦来镇的仓储机构善堂仓。启西区队和民兵有一次袭击北新镇日本洋行,缴获大米、面粉、棉花数万斤。如皋(东)大豫乡民兵多次夜袭大豫镇据点,夺回被日伪掠夺去的棉花。


    生猪是如皋、紫石(海安)等县的大宗出口的农副产品。政府实行生猪出口管理,是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争取生猪有利出口。管理的办法,主要是通过登记、领取出口许可证,来控制猪行、猪商的经营能力,监督其守信用和守法经营,防止压级压价、拖欠拐骗猪款、贩运违禁品进口等坑害农民、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政府通过生猪管理,实现以货易货的斗争策略。一些县规定,猪商猪贩出口生猪,必须带回猪值80%的工业品回来交验,从而争取到大量工业品进口,减少了伪币法币的流入,使根据地和解放区财富不致白白外流。政府对确守信用,不拖欠猪款,遵守规定的猪商给予表扬、奖励。泰县曲南区(今属海安县)猪商田××不仅守法经营,而且还完成政府委托代办的采购西药、纸张、油墨等特需物品的任务,多次受到政府的表彰。田××说:“我们生意人也要爱国,要以实际行动支持抗日。”①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占领长江两岸城市、港口,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私营猪商纷纷停业,出现农民售猪难的局面。为了帮助农民解决生猪的出路,做好生猪的收购、出口工作,1946年3月,紫石县政府开设了丰太猪行,后因新四军北撤而歇业。经营6个月,共收购生猪数百头,主要运销上海。


    三、深入敌占区开展贸易


    为了解决军民急需的物资匮乏问题,南通根据地想方设法,深入敌占区组织货源,打开封锁渠道。人民民主政府动员根据地一些稍有胆量的商人和小商贩进敌占区做生意,带土产品出去,买民用工业品回来。同时,创造条件,让敌占区的一些商人偷越封锁线,来根据地做生意。如皋(东)苴镇是新四军一师三旅和苏中四分区驻地,部队、机关、工厂、医院等的扩大和增加,对副食品和生活用品的需要量越来越多,镇上原有的工商户已无法满足供应,唯一的办法是到敌占区去采运。当时苴镇每天都有几只船,夜间从马塘东锁碑桥处偷越封锁线去石港,装运酱油、酱制品和其他日用品回来供应。南通县金沙、正场、金余等地的商贩也于夜间冒险从掘港东的大港桥附近偷越封锁线,源源不断地把布匹、日用品运来苴镇销售,再带回苴镇的土特产和海产品。


    民主政府有意识地培养革命商人,到敌占区去购买军需用品。如皋(东)苴镇三友商店店主季敦廉受新四军一师三旅司令员陶勇的委托,邀约一些爱国商人,通过不同渠道,一起采购部队所需物资。在陶勇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下,办运军需物资的队伍发展到近50人,分布在如皋(东)苴镇、掘港、马塘、长沙等地。这支队伍帮助部队到上海等敌占城市,采购花旗硝、硫磺、硝酸、盐酸、氯化钾、西药、吗啡、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布匹、颜料等,还注意探听、收集多方面的消息,特别是军事情报,并接受委托,接送我方人员。陶勇的爱人朱岚产期临近,委托季敦廉和部队的两位班长护送去镇江。季敦廉在南通被敌伪逮捕,面对严刑审讯坚不吐实,始终咬定是商人。后经陶勇设法营救出狱(筹集重金保释)。出狱后,季敦廉不改初衷,继续奋战在军需采办一线。


    民主政府在敌占区秘密开设贸易企业,采办根据地急需的军需民用物品。抗日战争期间,苏中四专署财经处派商人在日伪重要据点南通县金沙镇开设棉花行,借以卖出当地生产的棉花等,购进根据地所需的物资。


    1943年春,为了打破日伪军对联抗部队的经济封锁,联抗司令部和紫石县政府决定在敌占海安镇开设远大友记粮行,销售联抗地区余粮,购回军需用品。为防止敌人扫荡抢粮,远大友记粮行把联抗地区的部分余粮,主要有大麦、小麦和稻谷运到海安销售。然后从敌占区购回布匹、电料、医药和日用杂品,以及海富区华华织布厂所需的棉纱、颜料、木布机零件等物品。粮行还掩护了不少同志通过敌占区进入根据地。1944年秋,联抗部队改编,远大友记粮行奉命撤销。


    申公记花纱布匹油饼粮行是我方抗战时期苏中二地委在海安镇秘密开设的另一家贸易企业。1943年秋,苏中二地委派吴虎(夏文虎)带一条粮食船和二三两黄金到海安。吴虎化名周时夫(国民党特务,已死),利用地下党的关系,依托江苏名绅韩紫石二女儿韩柳娴,先与一些商人合股做生意,从敌占区购置布匹等敌伪禁销根据地的违禁品,换回粮食、豆饼到敌占区销售。在合股做生意的基础上开设了申公记花纱布匹油饼粮行,吴虎任总经理,一些商人和伪方任职人员任股东,韩柳娴任名誉股东。申公记花纱布匹油饼粮行我方人员巧妙利用敌人内部矛盾,与敌人开展斗争。他们用囤积的油与缺油的南通城的伪军谈判,买回一批黄硝(黄色炸药)、硫磺、水银、钢管等军用物资。他们通过股东购买西药、手术器具,“磺胺嘧啶”论吨位计算。他们帮助新四军军部采购布匹等大宗物资。他们还利用经商宣传,开展推行抗币、抑制伪币的斗争,并注意搜集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为取得采购、运输的方便,还贿赂伪职人员,减少阻力。1945年8月日寇投降,申公记花纱布匹油饼粮行完成历史使命。


    反“清乡”斗争前夕,苏中区党委决定利用伪军内部闹矛盾,伪军头目张北生大量扩充自己势力的机会,由汤景延率领通海自卫团打入伪军内部。汤景延部打入伪军内部后,利用分散驻防的机会,控制了长江边上的宋季港、牛洪港、青龙港。他们抓住伪军经商的机会,开办了“协记公行”,进行粮食、畜禽、蔬菜等贸易,为根据地筹集款项,购买运输药品、布匹等军需物资。


    除申公记花纱布匹油饼粮行、协记公行外,我方很多到敌占区采购人员都注意利用日伪军关系,买通伪军,采购押送物资。苴镇商人季敦廉、刘兴国到上海购回一批制造炸药的军工材料,在海门麒麟镇南哨遇到伪军的盘查,当时炮楼上日军端着枪直逼哨口。季从身上先掏出2个金戒指,哨兵嫌少。季又掏出2个金戒指,得以放行。南通刘丞初从上海搞来物资,买通伪军“工人总队”、“保安队”,让他们派士兵坐在船上,从天生港一直押送到唐闸河口,再分装小船运往新四军控制区。


    南通根据地财经干部还依托苏中军区海防部队,开辟海上贸易交通线,将从上海采购的各种紧缺的军需民用物资,源源不断地从上海运往根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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