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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金融业务,促进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8-12-14     


    江淮银行和华中银行建立后,积极开展了各项金融业务,在战时条件下,尽最大可能支持和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发放农业贷款


    农业经济是南通根据地的主体经济,江淮银行和华中银行都把贷款的大部分用于发放农贷,以帮助贫苦大众解决生产中的资金困难。


    中共苏中区党委于1941年12月7日通过《关于组织农民借贷所的决定》,公布农民借贷所组织条例,指出:建立农民借贷所,以调节农村资金、办理低利借贷、周转农村资金、增加农业生产,以达到改善农民生活,巩固抗日民主根据地之农村经济,完成抗战大业为目的。苏中行政公署于1942年制订《苏中区农民借贷暂行条例》12条。上述两个条例,明确规定,苏中区、分区,县、县以下区、乡各级,均成立农贷委员会。农贷基金由抗日民主政府拨充之,或由农贷委员会向殷户富商和银行筹借等。农贷范围与办法:抗日民主根据地内工人农民因购买工具、原料、农具、肥料有困难者,贫苦工农在青黄不接时为购置粮食、燃料等生活用品有困难者,小本商人缺乏经营资金者,均可提出申请,由有关组织核实发放;凡主力部队及地方兵团之贫苦家属、农抗会会员,有优先借贷之权。


    1941年,南通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多次发放农业贷款,对象为抗日军人家属、民兵和垦区农民。1942年和1943年,中共苏中四地委根据上级决定,每年发放农贷公粮15000担。1943年的各县分配数为:如皋5000担,南通5000担,东南5000担。发放的农贷公粮主要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和向春荒严重地区发放“青苗贷款”(粮食贷款)。四分区1944年至1945年,每年发放农贷2万石公粮,分给各县的为15000石,如皋(东)、南通、东南各5000石。从1944年起,各县收回的陈贷又继续发放。


    抗日战争胜利后,华中银行成立,按照中共中央华中局及其所属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稳定金融、恢复和发展生产、繁荣解放区经济的指示,继续开展农村贷款工作。当时,华中银行在南通解放区的农贷分实物和现金两种,其特点:一是低息,二是直接发放到户。重点扶持北兴、二爻等地棉农种植棉花。人民群众将贷款称之为“救急贷款”、“雪中送炭”。苏皖边区政府于1946年2月13日决定:在春耕夏收前发放5000万元农业贷款,“以帮助发展和平局面下的大规模生产运动,恢复战争期间之消耗及解除灾荒威胁”。第一行政区分配数为260万元。


    为使实际工作有所遵循,华中银行于2月14日公布了农业贷款暂行章程、耕牛贷款暂行章程,明确规定实施农业贷款的宗旨、对象、用途、手续、利息、期限,以及组织形式、使用监督、归还程序等。这次农贷的组织工作由各地党委、政府、群众团体、银行、农贷委员会负责。银行负责办理贷放手续,管理账目,党委与群众团体负责审查贷款对象。3月,一专署将260万元农贷款集中用于灾荒较严重地区,分配给台北100万元(全部预购棉花,贷给缺种农民),泰兴80万元,泰县、紫石县各30万元,如皋县20万元。到6月30日,第一分行共发放农贷223万元(其中实物农贷40.94万元、现金农贷182.6万元),合作贷款100.91万元(其中棉民贷款99.41万元、合作贷款1.5万元)。南通解放区在贯彻中共中央1946年5月4日《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过程中,华中银行一分行又发放了大量农贷,以满足贫雇农分得土地后生产资金的需要。1946年9月,南通解放区发放农户杂粮贷款3000担,支持缺吃少穿的贫苦农民和劳力少、负担重的军烈属。在自卫战争最为艰苦残酷的野战军主力北撤阶段,华中银行的工作并入专、县人民政权的财经处、局领导,但仍发放了大量切合时宜的实物和现金的农业贷款。九分区共发放农具、种子、肥料等贷款5亿元。人民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后,华中银行各分行和办事处相继恢复,南通解放区农贷工作的力度加大。1948年春季,九分区共发放农贷华中币5亿元。其中南通县三余区3500万元。是年3月,华中银行正式核定南通县农业贷款指标华中币1亿元。10月,九专署增加全区农贷华中币2亿元,分配如下:南通4000万元、如东5000万元、东南9000万元、通如2000万元。同时规定,春季农贷折合实物收回后加入新贷款一并发放。11月,华中行政办事处又拨给南通农贷3.5亿元。九专署对各地分配如下:南通8000万元、如东3000万元、东南18000万元、通如6000万元。这些贷款,对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发展农副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1949年3月,华中行政办事处批准九分区贷出玉米种粮4000担,支持农民种粮,其中启东2500担,海门1500担。同时要求贷款应发给最需要的农民,并通过说服教育,使农民确实用于播种,防止因春荒而吃掉。


    华中银行九分行还发放了渔业贷款和猪贷,支持渔业和畜牧业的发展。1946年春,在东南、如东等县发放渔业贷款。东南行署发放贷款华中币30万元,放于四港、长绍二乡,贷户近30户,每户贷1万元左右,利息1.5%。如东县发放贷款华中币35万元,放于环港、北坎两处,贷户41户,每户平均贷5320元;另有小渔贷10万元,对象是海边一般渔民,每户贷500元左右;利息都是1.5%。“发放过程大致是由银行鱼税办事处,鱼行渔会(船主的组织)等几个部分所组成的渔贷委员会,筹备放款事宜,因为时间短促,调查组织工作都不夠,故依赖于鱼税办事处和鱼行的地方很多。发放时先经承贷人申请;以后民主评定:谁可借?谁不可借?该借多少?有三船以上者及活动能力较强者,均不予贷;经民主评定后,采取连环保方式将款子贷出。还款期确定以一月为准,一般均在三汛以后还清。如东的‘小渔贷’对象是海滨小渔船、民兵及小贩等,开始即号召他们:凡真正没钱和没办法但能借款做生意的组织起来,谁先组织好就先借。以村为单位,组成大组,下分三小组,各组民选组长,开会及购鱼时以大组为单位,在运销过程中各大组内分工,如运送组推销组等。并订有禁止赌博等公约,又提出各乡竞赛,生产情绪为之高涨。”①1948年春,在吕四区发放渔贷皮花200担。10月,华中行政办事处批准九分区发放猪贷杂粮4000担,耕牛、农具、海船小船贷款2亿元。专署决定猪贷全部在如东发放。


    二、发放工商业贷款和小本贷款


    江淮银行、华中银行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在南通根据地举办了当时历史条件许可、又符合实际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工商业贷款。贷款的重点在于扶持公营经济的发展,即扶持公营工业和公营商业的发展。这在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中尤为卓著。同时,也适当扶持私营工商业,但在整个工商业贷款中占比不大。当时,还发放了属于流通领域和手工业生产领域的小本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城市集镇的小商小贩,或小手工业者,或小本经营的贫民。


    解放战争时期,华中银行九分行对解放区小集镇上的工商户、摊贩,给予贷款支持。1946年9月,为促进乡镇商品流通,发放小本商业贷款华中币600万元,分配通、如、海、启4县各150万元。为渡过1948年春荒,从1947年冬季起,东南行署向上级请示,在当年冬季和来年春季各发放贷粮4万担,组织群众各织布4万锭,通过以工代赈解决群众吃饭问题。为促进市镇解放后工商业的恢复,华中银行加大了扶持力度。南通县十总区油坊缺少资本,银行于1948年3月发放了3500万元的黄豆给油坊作生产资金;十总、杨港镇因被国民党驻军抢劫过,一般小商人生活困难,发放了100万元贷款。


    1948年10月,华中行政办事处发出《关于生产贷款工作的决定》,要求九分区在秋冬季节增加生产贷款的发放。在对象上以扶助纺织业发展为主,扶助养猪与恢复油坊业为次,要求各县停业油坊做到大部复业。华中行政办事处共分配给九分区贷款12亿元(内含春季发放的贷款5亿元可收回3亿元,另增发9亿元);同时,分配给九分区皮花1000担,进行花、纱、布交换,组织内销调剂。10月,华中行政办事处批准九分区发放第一批贷款4亿元,内含油坊贷款1亿元,小本商业贷款1亿元,猪贷杂粮4000担,耕牛、农具、海船小船贷款2亿元。九专署对油坊贷款的分配:东南3400万元,如东3000万元,南通2000万元,通如1300万元,掘港300万元,分行机动1000万元。对小本商业贷款的分配:东南3000万元,如东2000万元,南通2000万元,通如和掘港各1000万元,分行机动1000万元。11月,华中行政办事处批准九分区发放第一批贷款5亿元,其中农贷3.5亿元,工贷1.5亿元。九专署对工贷款的分配:东南4800万元,如东4000万元,南通3000万元,通如1500万元,掘港1700万元。


    工商业贷款下发后,有效地支持了工业作坊手工业和商业的逐步恢复,促进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如1948年初,华中银行东南办事处对海门、启东两县的海复、聚星、上和合、富兴、东兴、聚阳、向阳、抗南、南阳村、川流港、吕四、利民等12个市镇的25家油坊发放了贷款,计华中币2562500元,实物贷款有黄豆2700斤、棉籽65300斤。贷户得到贷款后,积极采取措施,组织生产,加速资金周转,经4个月左右的努力,赚利20~50%的有22家油坊;赚利50~80%的有1家,赚利80%以上的有l家,平均赚利在40%左右。华中银行掘港办事处成立后,积极扶持该镇手工业生产,在3300万元工商贷款总额中,大部分为手工业贷款。


    1949年2月,为照顾新解放城镇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和贫民生计,发放小本商业贷款华中币3亿元。其中南通市区(包括郊区)发放贷款18000万元,茅镇、三厂、青龙港5000万元,如东县2000万元,南通县3000万元,启东县2000万元。


    三、代理金库


    1940年新四军东进以后,军部设立金库,各军区、县设立分支金库,统一管理财务收支。1941年1月皖南事变后,中共中央华中局领导的华中金库建立。同年4月1日,江淮银行成立,随即代理华中金库。江淮银行划归苏中战略区以后,代理苏中金库。各分行、办事处分别代理分区和各县民主政府的金库,是两条收支线、两本账、一个机构、一起办公、一道行动,为完成共同的革命任务、开展各自的业务而工作、战斗。1943年,在艰苦的反“清乡”斗争中,由于地方政府精兵简政,人员配备不全,苏中四分区金库制度一度松弛。1943年,江淮银行第四支行与财政部门配合,建立健全金库制度,使金库收入有保障,支出有监督,改善了全分区的财政状况。


    1945年8月,华中银行建立后,即代替江淮银行管理金库,金库制度进一步健全。后为适应战时需要,规定各县在未接到支付命令书前,可借用当月预算总数的1/3,但必须在当月经费中扣还。在整批购买弹药和军用急需物资时,应由县级以上党政负责人联合出具借条向金库借用,否则金库有权拒付。分区金库一般跟随专署行动,战争紧张时则设后方金库,便于保管钞票。1947年初,九分区敌情严重,战斗频繁,敌人经常进攻抢掠。为了金库库款的安全,华中银行第九分行从江海贸易公司调来两条木船,建立了海上金库,活动在如东沿海。每当陆上情况紧张,则远离海岸。两条木船中,一条大船存放钞票、金银和重要物品,船上有金库干部和警卫员;一条小船存放粮草和生活用品,随大船一起行动,因其较轻便,常派做侦察与联络工作。1948年3月,由于形势好转,海上金库结束,全体人员舍舟登陆,与陆上金库合并。1947年,第九分行代理金库共收库款折合华中币1036214万元,保证了军政各方面的需要。


    1949年2月,南通全境解放,金库仍由华中银行代理。1949年6月1日人民银行南通支行成立,金库由人民银行代理,行长兼任金库主任。


    四、代理公债发行工作


    银行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是银行的重要代理业务之一。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尚未公开进攻苏皖解放区前,苏皖边区政府1946年3月30日公布,4月1日起发行短期救灾公债,主要用之于救济受灾人民,规定当年分两期偿还,以当年粮赋收入为基金。《救灾公债条例》规定:公债之用途,以40%进行直接救济,60%以工代赈;公债由各行政专员公署根据分配数字自行印刷债券,于4月1日均按票面十足发行;公债之发行以认购为原则;公债利率定月息2分,还本时一次付清;还本付息时间与数额,第一行政区于1946年8月1日平均分偿本息二分之一,其它各行政区及第一行政区之其余半数,均于1946年11月1日开始本息全部清偿;公债之还本付息,以1946年夏秋两季粮赋收入为基金,由边区政府财政厅依照本公债还本付息所规定应付还之边币数额,按期如数拨交华中银行备付;公债还本付息指定华中银行及其所属各分行为经理机关;公债分5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种,均为无记名式;债票未到期前不得在市面作通货流通,到期后依票面金额连同利息完纳1946年11月1日后各种赋税,或向华中银行兑现。


    公债发行总额华中币9200万元,其中,第一、二行政区发行任务分别为3000万元、1500万元。救灾公债使用,预定分配第一、二行政区共1500万元,援助他区3000万元。苏皖边区政府还规定:各行政区应按募购数额,必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应拨助他区之数额,必须于4月15日前完成,汇交各该区,由华中银行之分行汇寄总行分配。


    华中银行第一分行代理发行了第一行政区3000万元救灾公债。1946年7月,苏皖边区政府决定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公债。


    五、存款与汇兑


    江淮银行、华中银行,虽然也曾经努力开展吸收存款工作,但由于战争环境,个人储蓄很少。银行存款主要来自地方金库、公营工商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学校等。存款均不付息,绝大部分是活期和往来存款,定期存款几乎没有。1947年底,华中银行九分行存款余额为华中币104.79亿元;1948年年底存款余额为华中币18.65亿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华中银行曾积极筹划在解放区内全面开展汇兑业务,并在部分地区举办了汇兑。1946年6月1日起,一分区的海安、如皋、东台、金沙、掘港、黄桥成为相互直接通汇点。总行和分支行、办事处之间通汇无限额,分行与分行或支行间限额每笔为20万元,汇票在10万元以下当天照付,10万元以上者隔日付款。后因国民党军队进攻苏皖解放区,华中银行的汇兑业务暂时停顿。1947年下半年后逐步恢复,随着解放战争胜利形势的发展在新老解放区陆续展开。总行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通汇地点及汇出入的透支额度。南通九分行与徐州、扬州、泰州、东台通汇,可相互透支5亿元;与如皋、海门、金沙、启东、盐城、淮阴、掘港、益林通汇,可相互透支3亿元。盐城五分行、淮阴六分行与南通通汇,可相互透支3亿元;泰州一分行、扬州二分行与南通通汇,可相互透支3亿元。


    1949年6月,人民银行南通支行开办整存整取折实储蓄,存款按原华中银行所定利率:1~3个月月息3‰,4~6个月5‰,6个月以上8‰。当时物价波动,货币存、放款利率均以物价升降为变动依据,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沪宁线行市制定。同年7月15日,增办零存整取储蓄;7月22日,增办活期储蓄(8月停办);9月增办整存零付折实储蓄。


    六、加强金银管理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发行法币,废除银元本位制后,银元不再作为货币,但在小城市和广大农村仍不失为通货的作用。抗日战争期间,江淮银行建立前,银元在南通抗日根据地仍有一定的流通作用。江淮银行建立后,为保护人民利益,确立抗币本位制,严防敌人利用银元对根据地掠夺和破坏,南通抗日根据地希望人民群众流通中一律使用抗币,允许人民保存银元,但不准流通。为了坚持抗币本位制,也为了向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区、国民党统治区吸收革命军民所需的物资,根据地始终把金银作为重要的外汇管理对象。在解放战争中,解放区仍然始终把金银(尤以赤金为主)作为重要的外汇管理对象。并在开展对外贸易中适当运用赤金,供应进出口商人。1946年五四土改后,对贫下中农在土改中分得的金银,在其生产、生活困难时,经地方政府证明,华中银行以华中币收购,然后作为解放区与国统区贸易中的外汇来处理。1948年,南通解放区为保持华中币的稳定与正常流通,禁止银元流通。同时,加强黄金管理,摆脱敌区经济恶化的影响,不使黄金的投机买卖扰乱解放区市场,从而稳定新老解放区的金融。


    1949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北军区南通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布告:“绝对禁止银元流通使用及私自买卖”,南通银行据此开展对金银的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取缔了36家改头换面的地下钱庄。当时,南通市区对黄金收购除有需要时挂牌收兑外,平时概不挂牌,各县也暂停买卖。如群众确有困难要求收兑者,按银楼价稍低收进,但成色不足九成的不收。银元禁止流通,限期收兑,如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一经查获,按苏北分行统一牌价7~8折强制收兑。自1949年3月1日起,银行正式开始收兑金银,黄金牌价每两华中币460万元至540万元,银元每枚华中币2万元至5万元。1949年6月,人民银行南通支行营业部设立专柜开展门市金银收兑业务。6月10日《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人民银行南通支行加强银楼管理,取缔金银违法活动。并组成金银饰业管理委员会,推动26家银楼、银摊进行转业。少数转业确有困难的,经银行批准允许登记,按指定地点暂准出售银饰存货和来料加工改制,不得经营金饰品的加工和包金饰品,不准从事金银买卖;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存银统计报表。对发生违反管理规定或暗中从事金银黑市买卖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七、外汇管理


    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对解放区采取了封锁、掠夺、破坏的手段,否定解放区民主政府创办自己的银行、发行自己的货币。南通解放区政府根据苏皖边区政府的部署,将华中银行发行的华中币确立为本位币,对国民政府的法币,则将其作为华中币的外汇之一加以管理。这是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其特殊性在于:它是在国内不同政治性质的地区、不同性质政权下,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单方面的汇划与兑换关系,而不是双方面的汇划与兑换关系。


    解放区政府所以采取这种单方面的做法,目的是保护人民利益、恢复和发展解放区经济。


    解放区政府对国民党法币作为外汇之一进行管理,其方法是严格禁止国民党法币在解放区市场流通,而只能在华中银行将其作为一种外汇进行买卖。一方面对法币从严管理,防止其干扰解放区货币金融市场,确保华中币币值稳定,使华中币本位制得到保证,防止法币恶性膨胀对解放区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解放区的经济亟待恢复和发展,需要开展对外贸易。为了从国民党统治区获得所需物资,就必须以法币为外汇。这对稳定解放区金融、开展对外贸易、发展解放区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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