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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南通税制
发布时间:2020-10-24     作者:程太和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税制结构与清末税制大体无异,仍以间接税为主。由于军阀割据,地方各自为政,国家税或中央专款往往被地方截留,加之地方自立的杂捐杂费甚多,形成合法与非法“税制”并存的混杂局面。这一期间,南通地方“巧立名目,苛索于民,税目税项千百种”,计有盐税、货物税、烟酒税和烟酒公卖费、卷烟特税、牙税、当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房税以及粮米捐、油捐、酱油捐、杂货捐、店捐、戏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鱼捐、肉捐、夫行捐等数十种。民国9年(1920),南通县自治会第一年度第一次常务会决议案称:“本会对自治建设需费甚巨,除就地筹费外,别无方法,不加之于农,即加之于商。”苛捐杂税应运而生,百姓怨声载道。


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实行《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暂行标准》,财政收支划分国家和地方的管理权限。次年,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系指省一级的税捐收入,县一级因无独立的税源,本身所需经费全由省政府统筹,不足之数则依赖于附加、摊派及地方征收税捐),建立分级管理又统一于中央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确定地方税收入为:田赋、契税、牙税、典税、屠宰税、房捐、车船捐等,逐步裁撤清末以来的厘金及各种类似的遇卡即征的通过税,废除苛捐杂税。南通为解决财政支出,在贯彻废除苛捐杂捐时收效不大,随裁随生,在正税之外,附征公安捐、厕所捐、灰船捐、粪船捐、行政费、教育费、自治费、保卫费、警备费等捐费,民众负担沉重,反对强烈。民国20年(1931)裁撤厘金与常关税,扩大统税货品课税范围。为了抵补裁厘减收损失,同年5月,南通开征营业税。民国25年(1936)7月,国民政府新创所得税正式出台,因次年全面抗战爆发,南通付诸实施则在抗战胜利之后。


民国27年(1938)3月17日,日军侵占南通。民国29年(1940)3月,南京汪伪政权成立。汪伪政权宣称:“继承原国民政府民国26年11月20日通告中迁都重庆以前之法统。”税收基本上沿袭原国民政府税制,以后虽陆续公布和修订一系列税收条例、法令及规章,但未脱离抗日战争前的税制体系。这段时期,南通设有近20个税务机构,先后征收货物税、统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各种专税、特税、特捐等40多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调整税制,逐渐形成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三大体系。南通按国家税和地方税分别设置税务机构,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货物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行商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及盐税等中央税;地方税有营业税、营业牌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等。此外,南通地方政府还自立章法,抽收畜力捐、房产特捐、绥靖临时费、兵役费、供应费、自卫费、保甲费等各项杂捐杂费。


民国35年(1946)1月,南通按《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对烟类(烟叶、烟丝)和土酒征收烟酒税,恢复开征营业税。4月,国民政府对所得税法作了修正,扩大征收面,所得税由3类(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改为5类(增加了第四类财产所得税、第五类营利所得税)。6月,南通开征各类所得税。8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货物税条例》,废止抗战前颁布的《货物统税条例》,南通县按新颁条例规定征收货物税。同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民国36年(1947)1月,废除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南通按新颁《特种过分利得税》,就列举的行业所得超过资本额60%部分作为利得课税。7月,开征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除课征分类所得税外,其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10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将原属直接税系统征收的营业税,移交地方接收,有7种行业改征特种营业税。民国37年(1948)3月,废除特种营业税,恢复征收普通营业税。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民国31年(1942)2月,中共中央华中局颁布《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较系统地规定了税收有关条例及施行范围。此后,南通等县除实施公粮和税收外,还根据苏中行政委员会和苏皖边区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收法令、税目、税率及征免的有关规定,征收进出口货物税、货物产销税、牙税、营业税、屠宰税、契税等。当时,税收工作处于战争环境,情况复杂,变动频繁。一切从确保战争胜利出发,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法令,贯彻“合理负担,税不重征”原则,对确有困难的工商户,经民主评议后适当给予减免。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税收,除正税外,不再附加其他杂捐杂税,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949年2月,南通城解放,成立南通市税务机构,遵照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废除国民政府的苛捐杂税,沿用部分解放区的税种。4月起,统一按苏北行政公署颁布的税制执行,征收的税种有屠宰税、货物产销税、印花税和营业牌照税等,以解决财政之需。1950年,新税制建立,南通税制历史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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