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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
发布时间:2018-09-13     

  

一、不断调整健全组织机构,培训财经人才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组织和部队派专人负责经济工作。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南通地区的财经机构3次分设,2次合并。第一次分设在1940年11月至1942年11月,处于抗日民主根据地初创时期。1940年11月,新四军东进掘港后,当即建立了江苏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财务处、江苏省第四区税务总处。1941年3月,苏中战略区建立,苏中第四行政区专员公署成立,随即建立江苏省第四区经济委员会,内设办事机构财经处,对外对内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季方兼任主任委员。这一期间,各级税务、粮赋、财政、金库等机构,分开设置,其中粮赋和财政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1942年12月,反“清乡”斗争前夕,根据地财经机构第一次合并。各级税务、粮赋、财政、金库等合并,建立苏中第四行政区专员公署财经处,各县成立财经局,各区成立财经分局,各乡设财经助理员。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地财经机构第二次分设。1945年12月,财经机构分设财粮、货管、银行3个机构,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专员公署成立财粮处,县成立财粮局,区成立财粮股,乡设财粮助理员,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1946年12月,华中一、九专署分设后,南通解放区各级财粮、货管、银行部门再次合并,苏皖第九行政区专员公署建立财经处,各县、区建立财经局、财经分局。1948年12月,解放战争进入决战阶段,南通解放区财经机构第三次分设。各县财经局撤销,货管、财粮、银行等机构又一次分设,直至南通地区全境解放。

    

1949年2月,南通城解放后,九专署党政军机关迁入南通市市区办公,九专署内设财经处。3月,增设专署财政处,下设税务局、财务科、审计室。5月1日,九专署更名为南通行政区专员公署,撤销财经处,税务局、财务科、审计室直属南通行政区专员公署。

   

南通革命根据地各级党军政十分重视财经队伍的建设,在财经机构建立之初往往从部队抽调干部。如1940年11月,江苏省第四区税务总处建立后,就是从部队抽调干部开展税务征收的。与此同时,从社会招收可用人才进行培训,成了充实财经队伍的主要途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较大规模的财经队伍人才培训有4次。一是1941年3月,江苏省第四区经济委员会建立后,四专署在掘港镇开办抗日军政干部学校,季方兼任校长。第一期招收社会进步青年和爱国人士300多人,分军事、政治、财经3个系,其中,财经系学员70多人,6月中旬结业后,由税务总处分配工作。同时,从政治系抽调20多名学员到税务部门工作。二是1942年3月,四专署粮赋管理局在海门县海洪乡举办粮赋干部训练班。金逊任教务主任,共培训学员100余人。后因敌人“清剿”、“扫荡”,训练班转移到南通县二爻一带,7月份结业,学员大部分分配到各县从事粮赋工作。三是1944年7月,四专署财经处招收根据地青年积极分子,同时,抽调财税干部共七八十人,在苴镇举办财训班,由姚惠滋任班主任。开学不久,财训班转移到何家灶,接着又转移到东台陆子苴紫石纪念堂。财训班以整风精神为指导,树立革命观念,学习财税业务,10月份结业。一部分学员先行分配,另一部分学员继续学习会计业务,至年底结业。这两部分学员均分配到各县充实加强区、乡财税机构。四是1948年4月19日,九专署开办分区财经专门学校,第一期招收160人,分设会计和货管两个队。5月15日开学,学习时间3个月。第二期招收150人,9月22日开学,学习时间6个月。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南通根据地在建立健全财经机构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财经制度,使各财经部门的工作逐步走上统一轨道。主要的管理制度有①:

    

预决算制度:严格执行不造预算不发钞、不送决算的纪律。各机关、部队在每月开始的半个月编造预算送到上级机关核准钱钞;在每月终了后半个月内造决算送上级审核。一切经费支出都要编造预算,报经审检处(室)审核批准后,交分区财经处签发支付命令。决算也要报送审检处(室)审核。对于违反制度的支出,一律给予剔除,对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简明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一切收支都要有系统的登记,必须是来去分明毫厘不差,反对含混一团的马虎现象。征收机关除了有一定的账簿外,还应实行经常的一定的报表制度。必须做到能适时的反映财政状况与随时可以查对与公开。具体有:收入会计制度:所有收入都要随时入账,按月造表上报结算,粮赋和税收票照管理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经费支出会计制度:对各项经费的支出标准都有具体规定,并制定了请领支付和结算等制度。粮赋会计制度:对公粮、公棉、公草的收支、领发、保管、变卖、加工等都有制度规定,对于分散保管在农户的粮草、棉花,规定由乡财经助理分户记账;核对清理;县区财经局派人深入基层,随时抽查,发现霉烂、短少、损失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审计制度:分区、县均由各地区最高军政委员会决定,组织各地的审计委员会建立严格审核军政党各方面预决算的制度。各审委会对其同级军政党机关以及以下机关不合实际的预算均有批驳之权,但被驳之部分仍可申诉再审。未经审委会批准的预算,任何金库或党政军机关不得付款。审委会可随时派员至各党政军机关查账及查点现金。审委会如发现贪污浪费事实得通知其上级机关按照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处分。各机关管理经济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由审委会派员会同其上级机关监督其交代。审委会的工作人员必须调选对革命忠实的有能力的同志担任。

    

金库制度:一切收入归金库,一切支出通过金库。金库由银行代理,情况紧张时由财经机关照管。金库收支独立,所有财政收入和战争缴获都要上缴金库。各机关各部队非经批准或委托,除其本身经费外,不得保留现金。坚决反对收入或缴获不报告埋伏现金的不良倾向。金库负保管现金的责任,没有支付命令,其自身无权付出款项。财经机关、银行无权擅自动支金库财物。党政军各部门所需的经常费和临时费用支出,都必须凭分区签发的支付命令,才准拨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接到分区支付命令时,县财委会可按照原预算暂付二分之一,后补办手续。粮草证也由金库统一管理。

    

来客招待制度:招待对象限于:远道来的军属、因公往来的县团级以上干部、非解放区的来客、采办重要物资的客商等。上述对象一至二人可加一个菜,二人以上加两个菜,每个菜以半斤猪肉折价为标准。上层统战对象可加倍招待,但必须由负责首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精简节约,生产自给,克服财政严重困难

    

抗日战争中的反“清乡”斗争和解放战争中的敌后艰苦斗争,是南通根据地战时最艰苦的两个时期,也是根据地财政严重困难的两个时期。为了克服财政严重困难,南通根据地在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实行财政高度集中、加强财务管理的同时,贯彻精简节约,组织生产自给。

    

为了适应严重斗争形势的需要,做好反“清乡”斗争的准备工作,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和领导机关的工作效率,使机关、部队更加精干,减轻人民负担,1942年12月,苏中四分区根据中共苏中四地委的统一部署,对县区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对四分区党政军机构和人员实行精简、调整。通海、通西行署改为办事处,划归南通县政府领导;东南行署将18个小区合并为7个大区。四地委机关工作人员由128人精简为44人,四专署工作人员由221人精简为109人。南通、海启两县的县、区委由282人精简为149人,南通、海启、如皋(今如东,下同)三县的县、区、乡行政人员由3152人精简为1801人。东南警卫团、南通警卫团由2448人精简为1599人。为了保障部队供给,四分区坚持自己动手,克服困难。分区和如皋(今如东)县团在苴镇地区创办的被服厂、毛巾厂、肥皂厂、枪弹厂、修枪所等,解决了四分区部队和县、区武装的大部分物资供应。

    

抗战胜利后,1945年12月15日,中共华中分局通知,为了渡过1946年春财政难关,减轻人民负担,全苏皖边区进行大规模的群众生产运动。规定:莱金,1946年4月份发一半,5月份起全部停发,生产自给;日用品夏季起全部停发,自行从发展生产中解决。

    

1947年,在国民党军队“清剿”和分割下,税收减少,财政严重困难。为紧缩开支,东南行署决定,从5月1日起,党政军机关干部的口粮和菜金,按供给标准,每人每天减少2市两(16两制)。接着,根据苏中区党委的指示,九专署和九分区司令部决定,除分区部队以外,其他人员6月份津贴一律暂时停发,县团6月份医药费发1/3。1948年2月,九地委召开财经供给扩大会议,明确了春夏间以发展生产,培养民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节省开支,动员一切财力,开展对敌经济斗争,支持解放战争为主要工作任务。接着,地专机关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动员大家不领或少领夏衣,紧缩四项经费,不准随便动用民力。随之开展了节约献金运动。一个月内,九分区各地党政军机关节约献金达华中帀760余万元。地专机关与江海报社121人共节约夏衣83套。南通余西、骑石两区财干及三余区三工厂同志等190余人节约夏衣241套。很多《江海报》通讯员来稿注明“稿费节约支前”。《江海报》稿费支出逐月减少。1947年12月约支出18万元,1948年1、2、3月分别减为17万元、10万元、7万元。

    

四、严肃财经纪律,反对贪污浪费

    

土地革命时期,党组织有专人负责经济工作,红军也有专人负责军需,但由于时局不稳,机构不健全,人员变化大,财政管理不甚严密。加之队伍不纯,一些坏分子混入革命队伍,贪污腐化严重。党组织试图加以整肃,私自挪用公款办企业的如皋县委委员苏某和继任经济委员、严重贪污腐化的红十四军特务队队长孙盛受到严肃惩处。

    

南通抗日根据地地处日伪顽的夹击中,政治环境复杂,经济条件恶劣,在各级抗日民主政权中,不时有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贪污浪费腐化堕落的情况发生。在1944年上半年,“贪污浪费现象普遍严重的存在着,在乡级干部中可以随便动支公粮余利贪污,一个副乡长贪污达十万元,在区级干部中超越职权任意挪借,吕四区未经上级批准私自挪借近200万元之巨,造成财政制度之严重混乱现象①”。

    

为了肃清贪污浪费,苏中四地委在1944年5月16日作出《关于克服贪污浪费现象,巩固组织解救财政危机指示》,强调指出:贪污浪费“这种倾向不仅在财政上已造成我入不敷出的严重危机,而且也在思想上政治上严重威胁着我们各种组织,如让它发展下去(现在还在发展着)将会大大削弱我们的战斗力,会破坏我们党与群众的关系,妨碍党的巩固以致影响到斗争的坚持,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全党严重的警惕。”四地委决定,当年6~8月在各县区在职干部中开展夏季整风,展开思想上反贪污反浪费的斗争与教育。在整风中,区乡级干部应切实进行思想动员与教育,展开自我反省,达到从思想上政治上认识反贪污浪费斗争的意义,以杜绝这一倾向的蔓延与发展以致肃清。根据地的党和政府在整风中对党员、干部加强思想理论和组织纪律观念的教育,增强抵制各种腐败因素影响的能力。在思想教育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财经制度,制定法律法令约束党政机关干部及公务人员,并对腐败分子严厉惩处,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产生。为了监督财经制度的执行,根据地不定期地对财经工作进行整顿检查,以此督促财经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杜绝贪污浪费现象。为惩治和防范贪污浪费,苏中区在1944年颁布了《苏中区修正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贪污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处死刑或徒刑。这些款项是:盗卖公家财物者(包括公粮、公草、税票、军火等一切公有财物)、受占或窃取公有财物者、拐带公有财物潜逃者、收受贿赂者、建筑军用工事或购置办公用品从中舞弊者、擅自提取或截留公款及以军用舟车马匹装运违禁和漏税物品者、意图营利私自动用公款者、借势或借端勒索勒强征财物者;意在图利扰乱金融或违背法令收募捐款者、收募款项征用土地民伕财物从中舞弊者、侵占,或窃取社会公益团体财物者。条例明确,贪污财物在价值抗币1000元以上者判死刑。《条例》规定,各机关主管人员对所属职员如因监督不周致使有贪污行为者,除贪污人员应依法惩治外,其主管人应受失察处分。如有意纵容,并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惩处,其在本机关之人员有知情不报者,亦得酌情受连带处分。这一惩贪条例规定了各机关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有贪污行为人员严厉的处罚标准,为防范和惩治贪污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了肃清贪污、廉洁吏治的决心。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对于贪污行为的处理非常严厉,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五、武装征税护税,组织群众护税协税

    

在南通抗日根据地创立初期,日伪顽和奸商千方百计破坏根据地税收工作,我方税务机关经常遭到敌人的袭击和武装土匪的骚扰。为了武装开辟和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苏四区税务总处在1940年11月建立之际,就同时建立了税警团,苏四区抗日游击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团长,苏四区税务总处副处长邢一新兼任副团长。1941年6月苏四区税务总处撤销,建立苏中四分区税务管理局,同时建立直属该局的征护税武装。各县级税务局和所属分局及其管辖地区分派所都依靠地方武装和民兵开展税收工作。在人民武装力量的保护和配合下,我方财经干部经常活动在水陆交通要道并穿插到近敌边缘地区,开展查征,反对偷税,有时还通过据点里的内线关系,冒着生命危险深入到敌人据点里去征税。这种武装征税护税,一直延续到解放战争时期。

    

在武装征税护税的同时,南通根据地内的人民民主政府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号召群众协助税务机关缉私查税,禁止商人走私逃税。1947年6月,苏皖边区九专署专门颁布了《投税缉私奖惩暂行办法》,号召联防队、武工队、民兵、群众团体及全体人民,充分认识税收对于自卫反击战争的意义,努力辑私。并制定提奖细则,以为奖励。《办法》明确:“各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及群众个人,将查获私货送至货管机关报税,因而防止走漏者,不论个人、团体(财经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以应纳税额总数千分之二十五提出,作为奖金。”①人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把协税护税看作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主动帮助税务人员缉私查税,大大减少了商人走私逃税行为,增加了税收收入。1947年,东南行署海东区群众护税工作成绩显著,九分区巡视组和华中财经巡视组前去调查,分别写出《海东区群众护税运动调查报告》和《海东区护税工作的观感》,推广海东区的经验。华中财经巡视组认为:“海东区群众护税工作所获得的成绩是相当巨大的。”从总的税收数字看,以1947年1月份的收入指数为100,在发动护税以后的12月份的收入指数就达到386,增加2.86倍。从海东区的1个税所80天的税收数字看,群众护税数字与征收员(税干)所收的数字相等,甚至还可超过。现在海东区税干259人。群众护税发动后,财政收入增加了1倍,干部也就省了一半,在财政支出上讲,节省了259人的供给。海东区群众护税的组织形式是:(1)乡组织护税委员会(大部分是乡干)进行动员,在原有组织如民兵、妇联会、儿童团里建立护税组,比较专门的做护税工作。(2)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为单位,产生一义务填票员,群众查到货物不易送税所,便送到义填员处打税票。在一个乡或两个乡派一个税干,掌握业务技术的指导与负责结账。(3)每个村设一副财助,负责填票及领导该村的护税工作。在公民小组里产生一保粮护税组长。乡亦设一乡的副财助,负责该乡护税的领导与结报。(4)在港口上组织码头工人工会,执行查货登记、查伪币、查坏人三大任务。(5)在市镇上组织奖惩委员会,订定奖惩条例,惩罚商人逃税卖白货等行为,奖励商人正派的好的行为。①九专署大力推广海东区的经验,群众护税和税收工作都获得了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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