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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
发布时间:2018-09-13     


一、南通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简况


南通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根据地财政税收包括农业税(只征收田赋公粮)、进出口货物税、本地工商业税(包括牙税、屠宰税、黄花鱼税、营业税、契税、盐税等)。


南通革命根据地创建初期,在管辖范围内,开征过境货物税和盐税。各县抗日民主政府沿用旧章,开征了田赋,废除国民党政府各种苛捐杂税,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皖南事变”后,1941年3月,建立苏中四专署。从夏季开始除征收田赋外,征收抗日救国公粮。1941年,四专署夏征救国公粮完成杂粮10.6万市担,占苏中夏征总数44.76%,征收代金8万元(法币)占9.4%。其中,如皋(东)县征粮6.8万担,代金2万元,超过计划1.8万担;南通县实征粮2.2万担,代金6万元;海门实征粮1.2万担;启东实征粮4000担。当年3月至12月,共征收货物税、油饼税、土酒税、罚没款及其他收入370万元(法币)。加上1、2两月,估计全年收入400多万元。1942年6月,按照苏中行政委员会规定,从夏征开始将救国公粮与田赋合并征收,原征货币改为征收实物(个别边缘地区折收代金)。1942年,在日伪军频繁“扫荡”、“清剿”的环境中,四专署征收的货物税、油饼税、土酒税、猪羊税、海产税、盐税、牙税、契税、棉花税、执照费(税)、罚金、其他收入等共1333万元法币(棉花税和执照费10月份以后开征),约占苏中税收总数的2/3左右。全年粮赋实征:夏征元麦1246万市斤,大麦1160万市斤,代金折粮338万市斤;秋征稻子784万市斤,玉米780万市斤,棉花(籽棉)117万市斤,黄豆11万市斤,公草711万市斤,代金折粮98万市斤。夏秋两季粮赋实征总数约占苏中征收总数100万担的45%。根据苏中区党委规定,地方财政可在征收的公粮中动用2%,屠宰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入,作为县的财政收入,其余均上交苏中,以保证苏中主力部队供给。1943年1~6月,共完成税收1123万元(法币),其中,盐税477万元。


1946年11月22日,九专署为适应自卫战争反击敌人侵犯解放区的形势,明确了保证野战军给养为主,照顾地方需要为辅的财政方针,收入与苏中采取分成制,地方税收仍全部留作地方经费,粮赋收入上交苏中90%,分区留用10%。此外,上交苏中土布30万匹,黄金1万两,大米4万担。12月底统计,下半年苏皖第九行政区共支出(包括分区党政军8~12月和南通、如东、海门、启东4县7~12月,以及余丰、盐务分局11、12月的支出数字)现金18858.93万元(华中币),杂粮1484.55万市斤,公草843.70万市斤。


1947年7月25日,苏中区党委分配九分区上交任务,夏征公粮18万担(估计征30万担),当年8~12月税收任务6亿元(华中币),每月上交1.5亿元。据1946年10月至1947年5月,8个月统计,九分区财政收入,上交苏中华中币8.5亿元,转账16.52亿元,赤金4322两(旧制16两制,1两折31.25克),银元160块,法币2.4亿元,金元券209万元,皮花3500担。是年10月份组织突击征收秋季公粮,完成了任务。据东南(海启)统计,征收粮食3132万市斤,超过任务25.28%,如东实征稻子940万市斤,玉米495万市斤,黄豆41万市斤,籽棉255万市斤,全部折成玉米为2376万市斤,超过任务200多万市斤。华中银行九分行代理金库1947年度分月分户分类共收入华中币129294万元、法币3021649万元,折合华中币311892万元;赤金2031两,折合华中币49265万元;转账收入①华中币545763万元;4项合计为1036214万元。其中:南通县收入82586万元,占7.97%;如东县收入310761万元,占29.99%;通如行署收入21450万元,占2.07%;东南行署收入565358万元,占54.56%;盐务分局收入44350万元,占4.28%;鱼税收入11709万元,占1.13%。


1947年度,华中九分区货物产销税收入总数为华中币689966万元,其中:棉花税219409万元,占31.8%;猪羊税77276万元,占11.2%;油饼税64167万元,占9.3%;烟酒税57267万元,占8.3%;货物税56922万元,占8.25%;海产税41398万元,占6%;纱布税36913万元,占5.35%;迷信品税28634万元,占4.15%;粮食税23114万元,占3.35%;牙税15869万元,占2.3%;盐税64581万元,占9.36%;罚没收入4416万元,占0.64%。


1948年夏征,全分区4县(行署)征收结果:征收田亩数445.3万亩,其中:东南行署192.3万亩,如东县156.2万亩,南通县54万亩,通如行署42.8万亩。应征公粮8549.12万市斤,减免1717.41万市斤,实征6831.7万市斤,其中:东南行署2696.6万市斤,如东县2286.2万市斤,南通县895.1万市斤,通如行署953.7万市斤。全分区超过华中下达任务60万市担的13.85%。如皋县、海安县执行一专署颁发《1948年夏征粮赋公草征收暂行条例》,海安县夏征田亩64.29万亩,实征公粮1234.7万市斤,占分区下达任务95.66%;如皋县夏征田亩84.17万亩,实征公粮953.44万市斤,占分区下达任务73.34%。


1948年规定九分区上交任务:税款70亿元,收购夏衣用土大布40万匹。两项上交均完成,估计收入100亿元,收购夏衣用土大布共需华中币140亿元,其中80亿元由变卖公粮支付。


二、农业税


农业税是与土地和农业经济紧密相连的一种税收。民国时期称田赋或土地税、地价税、田赋亩税,是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赋税。解放后改称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国民党统治时期,农业税的征收,不仅名目繁多,而且相当混乱,民众不堪其苦。南通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首先废除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在农业税方面只征收田赋公粮,实行累进税,使负担公平合理,并坚持灾歉减免、社会减免。


(一)征收标准


1940年底南通地区各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沿用原县政府田赋清册,开征田赋。甲等田每亩征法币1元,乙等田每亩征0.8元,丙等田每亩征0.5元。同时带征救国捐,在换串证上加盖“奉江苏省第四游击区指挥部令,每亩加救国捐二角,自民国29年11月28日起带征”条印。1941年起,停征救国捐,开征抗日救国公粮,甲等田每亩征9市斤,乙等田每亩征6市斤,丙等田每亩征3市斤。由土地所在地区进行征收。租种田公粮负担的比例是业7佃3,业主应交部分,由佃农代交,向业主交租时抵算。1942年起,实行并赋征粮,分夏秋两季,以实物为主。在南通抗日根据地内实行定额征收制和内折累进征收制,把田分为五等,按等征收农业税。1942年夏征以大麦计算,甲等田每亩征13市斤,乙等田每亩征11市斤,丙等田每亩征9市斤,丁等田每亩征4.5市斤,戊等田每亩征2.25市斤。是年秋征,执行苏中行署秋征粮赋实施细则。


为解决军政人员需要燃料,秋季还附征了公草。


1943年夏、秋粮赋征收标准同1942年,但为照顾反“清乡”斗争期间群众遭受的较大损失,秋征时四地委决定公粮每亩减征1斤,业、佃双方各减0.5斤。1945年夏征,为了照顾广大群众的负担能力,每亩以大麦计都降1斤。


抗日战争期间,南通抗日根据地内农业税征收在实行定额征收制的同时,还实行内折累进征收制。1942年的秋征细则规定了累进征收的政策,对有100亩以上土地者,每亩加征0.5斤;200亩以上土地者,每亩加征1斤;300亩以上土地者,每亩加征1.5斤;400亩以上土地者,每亩加征2斤;500亩以上土地者,每亩加征3斤。各县划分了本地内折累进税自耕田、佃出田等级。以海门县为例,该县内折累进税自耕田、佃出田等级划分情况分别见下两表:



 解放战争时期,南通解放区征收粮赋的方针、政策和办法,与抗日战争时期大体相同,但任务和标准比抗战时期均有较大变化。日寇投降后开展了1945年秋征。因根据地军政机关人员增加,为保障供给,适当提高了每亩的玉米征收标准,甲等田、乙等田分别由原来的每亩14斤、12斤提高到18斤、14斤,丙等田、丁等田仍按原标准(每亩分别为10斤、8斤)。


1946年,南通解放区贯彻中共中央“五四”土改指示,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夏收还是谁种谁收,夏征执行七级累进征收,每亩田粮赋征收标准:甲等田小麦(下同)12市斤,乙等田9.75市斤,丙等田7.5市斤,丁等田4.5市斤。公草,征公粮1市斤,随征公草1.5市斤。秋征以土改后各户种的实际田亩数计算,取消累进征收,田亩分5级,每亩田计征标准见下表:



1947年5月,九专署颁发《夏征粮赋公草暂行条例》,夏征以征收元麦为主,每亩征收标准为:甲等田元麦22市斤,公草l0市斤;乙等田元麦18市斤,公草8市斤;丙等田元麦14市斤,公草6市斤;丁等田元麦10市斤,公草4市斤;戊等田元麦6市斤,公草2市斤。同年秋,为争取自卫战争的胜利,确保解放区军民学给养,九专署颁发《1947年秋季征收粮赋公草暂行条例》。规定了粮赋征收粮种,水田征稻,旱田征玉米、黄豆,垦区田征棉花,草田征草。各等田每亩应交粮赋、公草、棉花标准见下表:


注:特等田粮赋照甲等田加3成征收,公草照甲等田等级征收。


1948年5月,九专署颁发《夏季粮赋公草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标准。



东南地区倒岸以南,夏秋季产量比例与其他地区不同,征收标准另定。



九专署1948年秋季每亩粮赋公草征收标准表

注:玉米,海启包括通东、倒岸以南的地区;其他地区指如东、南通、通如、通东除倒岸以南地区。


为确保渡江战役军粮供应,中共华中工委于1948年12月12日,决定在全区预借1949年度粮赋100万担(老斤),群众负担平均增加5%。任务分配:一分区18万担,九分区14万担(其他分区数略)。12月下旬,九分区召开财经扩大会议,决定增借2万担,共16万担;对垦区另借籽棉5000担。至1949年初,各地先后完成了任务。


1949年,苏北行政公署按照中共华东局财办关于苏北行政区“全年总负担率为全年总收获量的20%,全年粮赋任务为13~14.5亿斤,夏季最少要完成5亿斤”的指示,于当年6月确定夏征任务为50400万斤。其中,南通区12700万斤,泰州区12700万斤。征收标准和办法,老区与新区不同。老区因土地已经分配,采用平均负担办法,一律依20%负担率计算,根据各分区土地质量订定征收标准按亩征收。新区采用分等户累进办法,即按各户每人平均中等亩数划分等户累进征收。南通、泰州两个分区以平均年产量300市斤为1中等亩。


租佃田折算中亩后,再按业主、佃户分租成数划分,分别归户计算负担。



(二)征收减免


南通革命根据地农业税减免包括灾情减免、社会减免两种。灾情减免既包括天灾,也包括人灾(时称“日灾”、“蒋灾”),根据因灾减产低于常产的成数大小和抗日根据地(解放区)遭受日伪军队(蒋介石集团军队)破坏、掠夺情况进行减免。社会减免根据贫雇农生活困难,鳏寡孤独、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等情况进行减免。无论是灾情减免,还是社会减免,都必须由乡政府查明情况,呈报区政府批准减免。


南通革命根据地政府对农业税减免,都在夏征、秋征前予以明确,并在颁布的粮赋征收条例中一并规定。


1942年秋征粮赋实施细则分别各种情况,制定了减免政策,规定:1.对歉收者:收5成以上不足6成者,9折征收;收不足5成者,7折征收;收3成以上不足4成者,对折征收;收不足3成者,全部免征。2.对贫困户:规定仅有自田或佃田3亩以下者,征收1到2成;5亩以下者,对折征收;鳏寡孤独贫困者,可全免;凡遭敌人烧杀抢掠损失惨重者,酌予减免。3.对抗日军人直系亲属及其配偶的照顾:有自田或佃田10亩以下者,不分主力、地方武装或脱产之民兵自卫队,一律免征公粮;自田10亩以上或佃田15亩以下者,主力、地方兵团减征公粮1/2,脱产民兵自卫队减征公粮1/3。


1944年夏征,对反“清乡”斗争期间遭破坏严重的地区,粮赋打9折征收;损失严重的户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1947年5月九专署《1947年秋季征收粮赋公草暂行条例》规定,收成荒歉,贫雇农生活困难,鳏寡孤独、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遭受“蒋灾”地区,由乡政府查明呈区政府批准后,酌予减免。


1948年5月,九专署《夏季粮赋公草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粮赋减免,经群众评议,可请求乡、区政府批准减免征收:收成荒歉,收获量普遍不足二成可以免征;三成的收成,四折交粮;四成的收成,对折交粮;五成收成的七折交粮;六成以上的收成全交;鳏寡孤独没有劳动力,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减免;荣誉军人、烈属、野战军家属七折征收,分区县团军属八折征收,区队九折征收,区以下的武装军属及党政机关人员、乡干家属不减;遭受“蒋灾”地区,由县政府规定折扣征收。征收费用:每乡元麦20市斤,每村元麦40市斤,百张造表费元麦10市斤。


1948年秋季九专署秋征时规定:粮赋减免,军烈属、荣军减免标准按参军人数计算,不按田亩计算:1.军属。凡有1人参加野战军的军属,稻田减征稻75市斤,玉米田海启减征玉米75市斤,其他地区减征玉米60市斤;垦区棉花田减征籽花30市斤,老圩棉花田减征籽花25市斤;黄豆田减征黄豆45市斤;凡有1人参加分区部队及县团的家属,稻田减征稻50市斤,玉米田海启减征玉米40市斤,其他地区减征玉米40市斤,垦区棉花田减征籽花20市斤,老圩棉花田减征籽花16市斤,黄豆田减征黄豆30市斤;凡有1人参加区队的家属,稻田减征稻25市斤,玉米田启海减征玉米25市斤,其他地区减征玉米20市厅,黄豆田减征黄豆15市斤,垦区棉花田减征籽花10市斤,老圩棉花田减征籽花7市斤;分区、县级警卫武装(保卫队)人员及县财工队、武交队人员照县团减免规定减征;凡有2人或2人以上,区队以上各级武装之家属(烈士家属同),按各人参加之各级武装应减免数累加合并减免之。2.一切为工作及战斗中牺牲的烈士家属(包括民兵、民工参战或服务中牺牲的)均照野战军标准减免。3.军事部门领导之工厂工人家属内工(经常在工厂工作非雇佣性的),凭团以上政治机关证件,照所属部队军属待遇减免。外工、季节性临时雇佣者不减。4.荣军,不论原属何部,一、二等荣军均照野战军减免规定减征,三等荣军照县团军属待遇减征。减免标准,如超过全家应交公粮数者,豁免其应交数。过了征粮时间参军的,亦不追减。其他减免,略。


(三)征收管理


1.征收形式。1940年底南通地区抗日根据地征收田赋,带征救国捐,实行货币征收。1941年起,开征抗日救国公粮,实行并赋征粮,分夏秋两季,以实物为主。夏季征收三麦(元麦、小麦、大麦)为主,秋季征收稻子和玉米为主,有的地区征收黄豆、赤豆、高梁、粟子,产棉区征收籽棉。1946年后,南通解放区征收粮赋,亦是以实物为主。


2.征收组织。1941年5月,四专署增设粮食管理局,1942年3月更名为粮赋管理局;1942年11月,四分区财经机构合并后,财经处设粮政科。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2月,苏皖一专署设财粮处,处下设粮赋科。1946年春,撤销粮赋科,财粮处下设置粮食局和粮库。一、九专署分设后,九专署财粮处(1946年12月更名财经处)处下设置粮赋科和粮库。1948年10月,九专署撤销粮赋科,在财经处下设立粮食局。


县一级征收工作由专门的粮食工作机构负责。1941年5月,各县增设粮食局(科)。此后,或更名为粮赋局(科),或合并到财经局内。在刚设立粮食局时,海门、启东均由县长兼粮食局长。区、乡征收工作分别由财粮助理、财粮员负责。


3.征收方法。抗日救国公粮和解放区粮赋征收均实行夏秋二次征收、两次减免的征收办法。在革命战争年代,征收工作中斗争异常激烈。如1943年夏征、秋征,都处在残酷的反“清乡”斗争中,各级党政军人员根据苏中四地委将反“清乡”斗争与夏收夏征、秋收秋征结合的指示,积极组织群众快收、快运、快藏,反对敌伪抢粮、绑架,反对向日伪缴粮缴捐,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县、区、乡的武装保卫下,胜利完成了夏收夏征、秋收秋征的任务。


4.粮食保管。抗日战争时期,南通根据地随着对敌斗争形势的变化,先后采取的公粮保管形式有:1942年的原户保管(除少数户和不安全地区外,每户缴纳多少就保管多少,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或意外损失合理报销),1943年秋征后的相对集中保管(以基本群众和可靠户为主,每户保管100~500斤,并健全保管手续和制度),1944年秋征后的转移保管(将边缘地区征收的公粮集中到中心地区分户保管),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的仓库保管(各县、区建立仓库,统一掌握粮食保管和调运)。解放战争开始后,各县、区仍采取分散保管的办法。


二、进出口货物税


这里的进出口,不是指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而是特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以抗日根据地与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区、国民党统治区之间,解放区与国民党统治区之间,本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与其他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之间,以进出货物为课税对象,向来往之商贩征收的一种税。在民主政权管辖地区范围内,凡运进的货物谓之进口货,运出的货物谓之出口货,经过而不在本地区销售的货物谓之转口货,故进出口货物税亦可分别称之进口税、出口税和转口税。按照根据地的需要程度,对货物分为禁止进出口、免税进出口和征税进出口三类。在税收政策上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税率则高,对鼓励进出口的货物税率则低,甚至免税。进出口货物税一直是南通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1948年度九分区进出口货物税收入华中币15648339475元,占华中进出口货物税收入总额58940094933元的26.55%。


1940年7月,新四军东进黄桥,为了解决军需供给困难,于8月设立税务机构,开征了货物税(后来定名为“进出口货物税”),征收过往商人的货物税,实行一道税制。1941年11月,江苏省第四区税务总处建立后,在南通、海门、如皋、启东等根据地,先后开征过境货物税,在物品进出口环节征收,由贩运者交纳税款。根据地的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在货物进出口税的征收及税目税率设置上大都遵循以下原则:进出口货物,对我利大,对敌利小的,仅征轻微的税或不征税。如根据地必需的军需用品和医药、文具等免征进口货物税,根据地生产过剩的土布等出口免税;对敌我均有利,根据需要缓急,课以轻重不同之税;对敌利大,对我利小的则征以重税或禁止进出口。例如化妆品征税15%,米粮则禁止出口。


当时税制尚不规则。1942年2月,根据《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的规定,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税的征收原则:与敌人作经济斗争;与敌伪顽争夺税源;保卫根据地的生产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具体为,凡我军事、工业、农业必需物品,免税进口;凡我自给不足及影响民生的物品禁止出口。征收货物税的税率规定为:对奢侈品最高按价值抽税30%,最低15%;消费品最高按价值抽税15%,最低10%;日用品和农产品最高按价值抽税10%,最低5%;人民生活必需品最高按价值抽税5%,最低2%;特种物品(指为我生产而又不能利用之军事原料,如猪鬃、薄荷油等)最高按价值抽税200%,最低50%。为简化稽征,对不同货物分别核定固定单位税额,以江淮银行发行的抗币为本位折算之。


1943年12月,根据苏中行政公署颁布的《战时进出口税暂行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对各类物品的进出口税管理原则。并规定,商民经营进出口贩卖时,需领取登记证,并保证货物出口销售后购回等价货物进口。凭登记证、保证书领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第一道税所报税后方准启运出口。待购回等价进口货物时,发还保证书。商人贩运规定进口货物入口时,须在第一道税所报税,经查验方得启运内销。


1945年10月,根据中共华中工委《关于统一苏中苏北及淮南淮北之路东分区财政收支的决定》,各根据地原有进出口货物税由华中财委会统一组织货物征收机关征收,出口税只准征一次,通行无阻。内地税所一律取消,原有税率根据新的情况重加修正。


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进出口及转口货物征税暂行章程(草案)》,明确了输入、输出该区货物为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税从价征收,其标准价格由各分区货管局依各自主要市场价规定。对各类货物仍按需要程度和利弊规定进出口鼓励和限制原则。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同时因法币贬值,物价不断上涨,税收日益受到影响,固定单位税额亦按市价及时加以调整。并规定边区内的货物只征税一次,不得重征。进出口货物向第一道税所报税,出口货物必须在起运地最近的税所报税。


1948年9月,根据华中第一次货管会议决定,对进出口货物税实行华中统一的税率表,进出口货物税由货管机关遵章征收。禁止非必需品、妨碍生产及危害人民的货物进口;禁止本区必需,而又生产不足的货品出口;对军民必需而本区又无替代货品免税或奖励进口;本区生产多余土产奖励或免税出口。对已征货物产销税之工业成品及土产品,于允许出口时照抵出口税的一部分或全部。进出口货物从价规定税额,由分区、县及县级货管局依照当地标准价格计算订定公布。


1948年11月起,执行华中行政办事处颁发的《进出口税税率表》,将进出口货物划分免税进口类、禁止进口类、征税进口类、免税出口类、禁止出口类、征税出口类六大类。其中征税类货物,最低税率为3%(纸张等),最高税率为60%(各种毛织品等),税款一律以华中币计算。


1949年6月,南通解放区奉华东财办电令,停征进出口货物税。


(一)米、麦、棉、豆、面、粉  (表略)


(二)牲禽、皮毛、油、水产 (表略)


(四)油饼 (表略)


(五)洋广货 (表略)


(六)南北杂货 (表略)


(七)烟酒 (表略)


(八)纸张 (表略)


(九)蔬菜果品及草木成品 (表略)


(十)迷信品(未禁的征税) (表略)


三、本地工商业和渔业税收


对根据地内工商业和渔业生产、经营征收的各种税收,属于地方税收范畴。有以下几种:


1.货物产销税  是对根据地的厂商生产酒、油、迷信品等货物以及转卖或销售之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在税收政策上贯彻工轻于商、一物一税、税不重征的原则。1943年9月,苏中如西县开征油酒产销税,核定单位税额就厂(场)征收。烧酒每作征税抗币10元,双甑双料每作征税16元;各种植物油类,每作最低征税2元,最高5元。1945年9月,苏中第四行政区专员公署统一了货物产销税税率,最低税率为2%(蔬菜等),最高税率为30%(奢侈品等)。各县原所订税额一律停止执行。1948年10月,南通革命根据地执行华中行政办事处颁发的《货物产销税征收章程》,对税目和税率作了较大的调整。规定各种植物油、粕饼和各种土布税率为5%,酒类税率为12%,纸卷烟、黄烟税率为6%,各种本制迷信品(香、鞭炮、红蜡烛、迷信票纸等)税率为10%,棉花税率为20%,猪税率为8%,海产(黄花鱼、黄鱼、鳓鱼、海蜇、虾米、蛏干)税率为10%,小籽盐税率为25%。上列各项按市价和税率订定税额,从量征收。对已交纳产销税之货物,出口照抵出口税之一部分或全部。


2.营业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华中解放区已连成一片,具备了开征营业税条件。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发《营业税暂行章程》,苏皖边区货物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开征今年秋冬两季营业税的指示》,规定本区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进行营业登记,按季依章纳税。以营业总收入为课税标准者,税率为0.5%;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者,税率为1%。凡在老解放区尚未征收市镇商人公粮的,自当年秋季起征收;在抗战胜利前后的新解放区,自当年冬季起征收;在老解放区已征秋季市镇商人公粮的,自次年春季起征收。1946年6月,遵照苏皖边区政府修订的《营业税暂行章程》,将营业税税率分别提高到0.8%和1.5%。对每月营业总收入或营业资本额不满4000元,以及临时运货进口每次价值不满2000元,均免征营业税。对已征货物产销税之工厂、作坊免征营业税,其制品在市场上推销贩卖者仍应交纳营业税;专为供应政府机关和部队之事业及合作社和贫民工厂等,可免征营业税。自卫战争开始后,解放区的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一度停征营业税。1948年10月,华中行政办事处通令,恢复征收营业税。苏皖边区第九行政区颁布《营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种类分甲、乙、丙三项制订,按季征收。甲种营业税(坐商)和乙种营业税(行商)的税率为营利所得(毛利,下同)的5%,起征额每季为华中币30万元;丙种营业税(牙行或掮客)分甲、乙两类计征,对群众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如猪行、竹行等)牙行和掮客,税率为佣金总额的13%,其他性质的牙行按佣金总额实行l3%至15%的5级累进税率。对乡间行商(包括小贩)实行5级定额税额征收,每季纳税1.5万元至2万元不等。


3.牙税   1942年2月,苏中第四行政区规定,对代客买卖棉花、粮油、柴草、荤素八鲜等抽取佣金的牙行,均应领取牙帖,按佣金总额依1%至2%的税率计征牙税,每月或每季征收一次。如一行兼营两业者需领两帖。1946年,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制定《征收牙税暂行章程》,规定在本行政区境内开设牙行,不论其代客买卖还是介绍货物交易,凡抽取佣金的,均应缴纳牙税。其税率分五等二十五则:一等自1500元至7500元,二等自1200元至6000元,三等自900元至4500元,四等自600至3000元,五等自300元至1500元。凡自备资本兼营商业的牙行,除缴纳牙税外,其营业部分,仍须缴纳营业税。1947年9月,改按佣金收入多少划分等级计征牙税,特等经营税率为10%,甲等税率为9%,乙等税率为8%,丙等税率为7%,丁等税率为6%。1948年3月,又将税率调整为:特等20%、甲等18%、乙等16%、丙等14%、丁等12%。8月,华中第三次财经会议决定对牙行按利得征税,税率最高不超过15%。10月,华中行政办事处规定:牙税依佣金所得征10%至15%,按季于季末征收。同月,苏皖边区第九行政区颁布《营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牙行营业税分甲乙两类,甲类包括猪行、小猪行、木行、竹行、铁炭行,税率按佣金总额课13%,其他性质的牙行统归乙类牙行,税率依佣金总额征13%至15%。1949年4月,苏北行政公署规定牙税按季按佣金额征收,税率为15%。



1948年3月,按照苏皖边区第九行政专员公署训令,将牙税税率在原基础上提高一倍,即分别按20%、18%、16%、l4%和l2%的税率计征。1948年11月,根据华中行政办事处规定,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4.屠宰税 1940年11月,对屠宰商宰杀猪、牛、羊等牲畜开征屠宰税,税率为1%至3%,按每头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46年6月,税率调整为5%。1948年10月,税率提高到12%。


5.盐税 1940年11月,建立江苏省第四区盐务处,就场定额征收盐税。对通过各战略区运销盐的,另征一道进出口过境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1945年10月,根据华中财委扩大会议《关于统一华中盐务管理的决定》和华中财委的补充决定,华中江北解放区整个盐务管理、盐税征收,由两淮盐务管理局统一管辖。11月,苏皖边区政府规定,大、中籽盐每担课税华中币20元,小籽盐每担课税14元,不另征出口税。1946年2月起调整税率,大籽盐每百斤(漕秤)课税50元,小籽盐每百斤课税仍为14元。1948年3月,根据华中行政办事处规定,大籽盐每担税额调整为5000元,中、小籽盐税额调整为3000元。

   

6.黄花鱼税  这是一项季节性的大宗税源。从1941年到1949年,每逢春季鱼汛季节(从清明到立夏一个多月时间),都在吕四地区设立鱼税办事处,抽调税务人员专门征收黄花鱼税。鱼税办事处是临时机构,在鱼汛前建立,征收结束后即撤销。如1946年,东南鱼税办事处在吕四沿海各港口共征收黄花鱼税华中币867万元,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7.契税契税  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买卖、典押、赠予、交换、归并等行为,形成产权转移以后,由产权所有人向政府缴纳的一种产权转移行为税。税款,凡卖契由承买人负担;典契由承典人负担。1942年根据华中财委规定,卖契按其卖价征10%,典契按卖契减半征收。抗战胜利后,苏皖一专署规定,从1946年5月1日起,凡卖契按8%计征,典契改按4%计征。“五四”土改后,为减轻群众负担,凡卖契按6%计征,典契改按3%计征。1946年下半年,解放战争开始后,由于情况紧张,从1947年起,基本上停征了契税。

    

8.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原名特许牌照税或执照捐,旧时当帖、牙帖均属营业牌照税性质,后演变为对各种行业一律征收。1949年4月,苏北行政公署颁布《苏北区征收营业牌照税暂行办法》,规定本地区营业牌照税根据行业性质分等,按照资本额分级累进征收。下列营业免征牌照税:国家银行、公司、工厂;群众性组织;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并经征收机关查明的各种合作社;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制造厂商;公立文化及公益事业;依法登记的慈善事业;机关部队及家庭手工业、副业;资本额在200万元以下(除牙行外),经查明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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